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6 題
依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下列有關保險代位之立法意旨,何者錯誤?
- A 貫徹損失填補原則
- B 減輕事故加害人之責任
- C 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
- D 避免保險成為獲取額外利益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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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只要受害者有買保險,造成損害的肇事者就不用賠償或可以少賠」,這會對社會大眾的行為責任感以及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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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判斷了這道題目!你能迅速鎖定錯誤選項,代表你對保險法中核心的「損失填補原則(Indemnity principle)」掌握得非常紮實。
保險代位權的正當性
根據 《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 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這項制度設計的初衷,是為了確保被保險人不會因為一次意外損失,而同時從保險公司與加害人兩處領取賠償,進而獲得超越損失的利益。因此,選項 (A)、(C)、(D) 所提到的貫徹損失填補、防止不當得利以及避免保險成為獲利工具,都是完全正確的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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