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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5 題

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於民國 111 年 9 月 22 日修正施行後,外國經紀人公司申請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者,其最低營運資金為:
  • A 不得低於新臺幣 5 百萬元
  • B 不得低於新臺幣 1 千萬元
  • C 新臺幣 2 千萬元
  • D 新臺幣 3 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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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家外國公司想要同時跨足「一般保險」與「再保險」兩種高度專業且風險性質不同的業務時,主管機關為了確保其具備足夠的財務承擔能力,所設定的資本門檻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邏輯?是會跟經營單一業務時一樣,還是會為了因應雙重業務的複雜性而大幅度提高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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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經紀人營運資金的門檻要求

太棒了!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D),說明你對於最新修訂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時間節點與經營項目的組合。根據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56 條 第 1 項的規定,在民國 111 年 9 月 22 日修正施行「後」,外國經紀人公司在我國設立分公司並申請經營業務時,其最低營運資金有明顯的門檻提升:若僅申請經營保險經紀業務或僅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資金各不得低於 2,000 萬元;但若如題幹所述要**「同時經營」**兩者,則營運資金門檻便會提高至 3,000 萬元

考點解析與難度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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