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8 題
外國保險經紀人公司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者,其最低營運資金為多少?
- A 新臺幣五百萬元
- B 新臺幣一千萬元
- C 新臺幣二千萬元
- D 新臺幣三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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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推想一下:如果外國公司『單獨』經營一般保險經紀或再保險經紀,各自的營運資金門檻是兩千萬元。當它想要『同時』經營這兩項業務時,你覺得主管機關會要求完全相加的金額,還是會考量公司資源共享的效益,給出一個介於「單項門檻」與「兩者直接相加」之間的特定金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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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析外國保險經紀人分公司的營運資金門檻,這顯示你對法規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恭喜你答對了!
營運資金的法定門檻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56 條第 1 項的規定。根據 111 年 9 月 22 日修正施行後的法條內容,外國保險經紀人公司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時,其最低營運資金的規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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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經紀人營運資金
💡 外國保險經紀人分公司依經營業務範圍設定之最低營運資金門檻。
| 比較維度 | 單一業務類型 | VS | 雙重業務類型 |
|---|---|---|---|
| 一般保險經紀 | 500 萬元 | — | 3,000 萬元 |
| 再保險經紀 | 1,000 萬元 | — | 3,000 萬元 |
| 業務合併規定 | 單獨計算門檻 | — | 採更高門檻 3,000 萬 |
💬雙重經營並非簡單相加,而是需具備更高規模的 3,000 萬營運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