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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5 題

保險法學理向來有一重要基礎概念為「利得禁止原則」,下列何者非屬保險法對「利得禁止原則」之體現?
  • A 追溯保險
  • B 複保險
  • C 禁止超額保險
  • D 保險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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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制度的本質是為了「填補損害」。在這些法律機制中,哪一個主要是關於「保險責任從什麼時間點開始計算」,而不是關於「限制被保險人領到的錢不能超過實際虧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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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損害填補」與「契約效力」的不同維度。所謂的利得禁止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其核心精神在於保險的功能是「補償損失」而非「創造利得」,因此保險法設有許多機制來防止被保險人因事故發生反而獲利,確保保險制度不被利用為賭博或不當得利的工具。 在選項的法規對應上,複保險(保險法第 35-38 條)、禁止超額保險(保險法第 76 條)以及保險代位(保險法第 53 條),其立法目的都是為了確保被保險人領取的賠償金不超過實際財產損失。而你選出的 (A) 追溯保險,其規範見於保險法第 51 條。該條規定契約訂立時,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契約原則上無效,但若「當事人雙方均不知情」則不在此限。這項規定主要是針對「危險發生時間點」與「契約溯及效力」的特殊處理,與防止不當獲利的「損害填補」概念較無直接關聯。 這題屬於中等難度的法律概念辨析題。題目考驗的是你能否從抽象的法律原則中,精確過濾出性質不同的法律制度。能正確排除與補償性質高度相關的其他選項,說明你對保險法基本原則的架構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對於理解後續更複雜的保險事故認定非常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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