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12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一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為一非公開發行公司,目前公司淨值為新臺幣(下同)5,000 萬元。B 會計師事務所為一合夥事業(下稱「B 合夥」),B 合夥長期為 A 公司提供相關服務。B 合夥因經營不善而面臨財務問題,面臨約 1,000 萬元的資金缺口。A 公司考慮出手相救,考慮的選項包括:(一)注資 B 合夥 1,000 萬元而成為 B 合夥的合夥人、(二)貸與 B 合夥 1,000 萬元資金並設定清償期為 10 年、(三)提供 A 公司的土地作為 B 合夥向 C 銀行借款 1,000 萬元的抵押物。請引述相關法規,附理由分析上述三個選項各自可能須適用的法律限制。(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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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考查《公司法》為落實「資本維持原則」,對公司資金運用所設下的三大防線:轉投資限制(§13)、資金貸與限制(§15)及保證限制(§16)。解題時應依序將三個選項代入上述法條要件中,並特別注意實務見解對於「短期融通資金期限」與「物上擔保是否適用保證限制」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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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非公開發行公司對合夥事業進行轉投資、資金貸與及提供物上擔保之適法性與法律限制。 【解析】 壹、選項(一)注資B合夥之適法性:違反轉投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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