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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12年 行政學概要、法律常識

第 27 題

法院非經當事人請求不得對案件主動加以裁判,此與行政機關可以主動作為者不同,此一原則在學理上稱為下列何者?
  • A 罪刑法定原則
  • B 互不侵犯原則
  • C 以原就被原則
  • D 不告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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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司法機關像警察一樣,每天在街上主動搜尋誰欠債不還並強行判決,你覺得這對於維持「中立裁判者」的形象會有什麼影響?當一個制度被設計成「必須有人先提出請求,它才開始運作」時,你會如何用最直覺的文字來描述這種「沒人告發,就不予理會」的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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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行政與司法權限的本質差異,這顯示你的法律基礎觀念相當紮實。

司法權的被動性與行政權的主動性

在法治國家的運作中,這道題目探討的是司法與行政的功能區分。法院的核心職能是扮演公正、中立的第三方,為了確保裁判不偏不倚,法律規定法院不能像行政機關那樣「主動出擊」去搜尋案件,而必須處於被動地位,等待當事人提起訴訟後才能開始審理。這種「你不起訴,我不審理」的機制,在學理上便稱為 「不告不理原則」。相對地,行政機關為了達成公共利益(如取締違規、社會福利),必須具備主動與積極的特徵,兩者的運作邏輯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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