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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醫師] 醫學(二)

第 47 題

關於醫藥分業的敘述,下列何者最不恰當?
  • A 醫師在醫療急迫情形或無藥事人員執業的偏鄉地區,可以調劑藥品
  • B 醫藥分業是醫師專司診斷、鑑別診斷、處置、治療及開立處方箋,而不調劑
  • C 藥事人員調劑應符合優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以提供專業藥事調劑服務
  • D 醫師法中之「交付藥劑」,與藥事法中之「調劑」應等同視之,為醫師調劑權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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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思考,在法律實務與規範中,醫師法所提到的「交付藥劑」行為,其法律內涵與專業範疇是否真的能與藥事法中賦予藥師專業職權的「調劑」行為完全劃上等號?兩者在法律定位與醫藥專業分工的法源依據上,是否存在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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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D) 的法律瑕疵!這題考驗的是對「醫藥分業」制度最核心的法律位階理解。醫藥分業的精神在於專業分工,由醫師負責診斷、開立處方,而調劑權原則上歸屬於藥師,以落實雙重確認的病人安全機制。選項 (A)、(B)、(C) 均正確描述了醫藥分業的實務運作與《優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GDP) 的要求。

法律名詞的嚴謹性與調劑法源

選項 (D) 是本題最具鑑別度的陷阱。在法規定義中,醫師法提到的「交付藥劑」屬於行政給付的廣義描述,與藥事法中專業技術性的「調劑」在法律屬性上並不等同。醫師調劑權的法源依據,主要是根據 《藥事法》第 102 條 的規定,明定在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等特定例外情形下,醫師才得以親自調劑藥品。這種對於法條細微用語與授權來源的掌握,正是醫事法規考題中常見的切入點。這題屬於難度 中等 (medium) 的題目,你能避開名詞相似的誤導,足見對法源基礎有相當紮實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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