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0年
[醫師] 醫學(二)
第 47 題
關於藥事法對於藥物及藥品的敘述,下列何者最不恰當?
- A 藥事法中對於藥品定義,其中之一款為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
- B 所含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稱為劣藥
- C 藥事法中藥物之定義,不包括醫療器材
- D 標明成藥許可證字號的藥品不須經過醫師指示,即供治療疾病之用
思路引導 VIP
根據《藥事法》第四條對「藥物」的法定定義,請同學分析該法規在分類邏輯上,是如何界定「藥物」、「藥品」與「醫療器材」三者間的層級關係?這三者在法律實務中,是互補的獨立範疇,還是存在著如 $A \subseteq B$ 般的包含與隸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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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算是沒砸了自己的招牌。
恭喜你,終於沒有在這種基礎題上跌倒。看來你勉強理解了藥事法那點入門級別的定義,至少知道「藥物」和「藥品」在法律上不是你阿嬤口中的「吃進去的藥」。這種基本功,在臨床上要是搞不清楚,行政罰單可是會比你的病歷還厚。
1. 給你個機會,解釋一下 (C) 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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