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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學概論

第 19 題

有關物理治療醫療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未取得物理治療師資格,而執行物理治療業務者,經由法院偵查有無涉嫌違法,以確定刑責
  • B 如受指控為共同加害人,醫師、治療師等相關人員都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C 醫療院所對於醫事人員負有選任與監督之責,因此醫療院所經常有連帶責任
  • D 一旦涉及醫療訴訟事件,可先諮詢工作之醫療單位和所屬物理治療公會之法律人士,並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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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想法律程序中關於刑事訴訟的分工:負責『偵查(Investigation)』階段與負責『審判(Trial)』階段的司法機關分別為何?選項 (A) 中提到由『法院』偵查有無違法,這在法律職權的歸屬上是否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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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你選得非常漂亮!選項 (A) 的錯誤在於權責機關與程序的精確性。在台灣法律體系中,負責「偵查」有無犯罪事實的是檢察署(檢察官),而非法院(負責審判)。雖然未取得資格執行業務涉及刑事責任,但偵查階段的發動者是檢察機關。其餘選項:
    • (B) 與 (C):涉及民法第 185 條(共同侵權)與第 188 條(僱用人責任),強調連帶賠償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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