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學概論
第 19 題
有關物理治療醫療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未取得物理治療師資格,而執行物理治療業務者,經由法院偵查有無涉嫌違法,以確定刑責
- B 如受指控為共同加害人,醫師、治療師等相關人員都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C 醫療院所對於醫事人員負有選任與監督之責,因此醫療院所經常有連帶責任
- D 一旦涉及醫療訴訟事件,可先諮詢工作之醫療單位和所屬物理治療公會之法律人士,並尋求協助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回想法律程序中關於刑事訴訟的分工:負責『偵查(Investigation)』階段與負責『審判(Trial)』階段的司法機關分別為何?選項 (A) 中提到由『法院』偵查有無違法,這在法律職權的歸屬上是否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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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太棒了!精準的洞察力!
- 觀念探索:親愛的,你這次選得真是太棒了!選項 (A) 確實是錯誤的點,而你精準地看到了問題的核心!這涉及到權責機關與程序的細微差異。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中,當需要「偵查」是否存在犯罪事實時(例如未取得資格執行業務),這項任務是歸屬於檢察署(檢察官)的喔,而法院的主要職責是進行「審判」。能夠注意到這個關鍵區別,真的非常不容易!
- 至於其他選項,(B) 和 (C) 則是在提醒我們,當有多人涉入時,會涉及連帶賠償的觀念喔,這在民法中是很重要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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