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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甲與 A 公司簽訂靈骨塔買賣契約,約定甲享有其中四層樓之某塔位,A 公司並交付該樓層塔位之永久使用權狀予甲,A 公司所有之靈骨塔大樓嗣後因強制執行被 B 公司買得。試問甲對 B 公司主張其所購買之塔位有永久使用權存在,是否有理由?請附具理由說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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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債之相對性與物權法定原則。判斷甲取得之「永久使用權」究竟為債權抑或物權,能否對抗第三人 B 公司,以及有無民法第 425 條「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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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依買賣契約取得之靈骨塔「永久使用權」,是否具備物權效力而得對抗拍定人 B 公司。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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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相對性與物權法定
💡 債權具相對性,非經法律規定不具物權效力,不得對抗第三人。
比較維度 債權(如:塔位使用權) VS 物權(如:所有權)
效力範圍 僅對契約相對人有效 對任何人均有效力
種類來源 當事人自由約定 法律或習慣明定
對抗效力 原則上不得對抗第三人 具絕對效力可排斥他人
💬債權僅具相對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對抗所有權受讓人。
🧠 記憶技巧:債權找前手,物權看法律,租賃才不破,買賣沒關係。
⚠️ 常見陷阱:誤將「占有」或「交付權狀」視為具備物權效力,或錯誤類推適用買賣不破租賃規定。
民法第 425 條 物權法定原則 強制執行拍賣效力 債之相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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