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7 題
7 有關土地總登記,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 A 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
- B 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
- C 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 D 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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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公告期間」的長短通常與對權利人影響的嚴重程度成正比。當一塊土地面臨可能從個人私產(或視為無主)轉變為「國有」這種重大權利變動時,您認為法律為了落實正當程序、保障民眾財產權,傾向設定較短的「兩週」還是較長的「一個月」作為緩衝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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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土地總登記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之情形的錯誤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C。依據土地法第58條規定:「依第五十五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十五日。依第五十七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三十日。」針對此類情形依法所為之公告,其公告期間應不得少於三十日,選項C稱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與法條規範不符,故為錯誤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