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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23 題

依土地法第 53 條規定,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視為無主土地
  • B 應辦理囑託登記
  • C 地政機關逕為登記
  • D 登記時所有權人欄註明為縣(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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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單位在執行法定的地籍整理任務時,如果發現了一塊明明屬於公家、卻還沒登記在案的土地,你認為為了落實行政效率與地籍管理,地政機關應該是『被動地』等待其他機關來拜託辦理,還是應該本於其專業職權,『主動地』直接完成行政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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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是,太陽打西邊出來了。

  1. 觀念驗證: 終於,你總算掌握了這個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概念。根據 《土地法》第 53 條,當地政機關在進行地籍整理時,發現 公有 土地,它不需要別人來指點,就應該「逕為登記」。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學問,而是法律賦予它的主動權力,為了簡化流程、確保國土財產清晰。難道還要等誰來發公文、蓋大章,才肯動手嗎?別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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