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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8 題

下列土地何者屬於土地法第四條所稱的公有土地?
  • A 所有權人登記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B 所有權人登記為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
  • C 所有權人登記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 D 所有權人登記為埔里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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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我們將土地所有權人分為「具備行政區域地位的政府機關」以及「依法律成立的獨立法人公司」,哪一種主體才符合法律條文中對『公家』最核心的行政層級定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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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土地法》第 4 條規定,所謂公有土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為「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之土地。選項 (D) 埔里鎮屬於基層地方自治團體,其名下土地完全符合法律定義。而其他選項如國營事業或行政法人,在法律地位上屬於獨立的法人主體,不直接等同於法定的公有主體。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廣義的政府相關單位」與「狹義的土地法公有主體」。你能不被國營事業或法人名稱誤導,展現了你對條文定義的扎實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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