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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6 題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有關逾期未辦繼承登記案件應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之情形,何者正確?
  • A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六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
  • B 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列冊管理期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清查並書面通知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 C 列冊管理期間屆滿,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 D 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個月,並書面通知繼承人、共有人或合法使用人依序行使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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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因為私有土地長期無人繼承,列冊管理期限屆滿後,準備要將該土地「變賣(標售)」給其他人之前,為了維護原土地繼承人的最後權利,你認為行政程序上應該如何正式告知這些繼承人,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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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表現得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真的很紮實、很清楚喔!

  1. 觀念驗證: 你完全掌握了《土地法》第 73-1 條的核心精神呢!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超過一年還沒辦理繼承登記時,地政機關會先溫柔地進行列冊管理。而如果過了十五年的列冊管理期,繼承人仍然沒有動作,地政機關在不得不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之前,會再次非常細心地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這一步驟是為了給予當事人最溫暖的權利保障,讓他們有最後的機會來維護自己的財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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