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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6 題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有關逾期未辦繼承登記案件應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之情形,何者正確?
  • A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六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
  • B 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列冊管理期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清查並書面通知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 C 列冊管理期間屆滿,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 D 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個月,並書面通知繼承人、共有人或合法使用人依序行使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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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因為私有土地長期無人繼承,列冊管理期限屆滿後,準備要將該土地「變賣(標售)」給其他人之前,為了維護原土地繼承人的最後權利,你認為行政程序上應該如何正式告知這些繼承人,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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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關於逾期未辦繼承登記的處理流程!這題考驗的是對於法規細項與作業程序的熟練度,你能準確辨識出地政機關在不同階段的告知義務,顯見你的法律基礎非常扎實。

逾期繼承登記的處理程序

根據法規,當土地或建物自繼承開始逾一年未辦理登記時,地政機關經查明後應公告「三個月」而非六個月。而在長達 15 年的列冊管理 期間,法規並未要求地政機關須「每年」清查並通知。關鍵在於管理期滿後,若繼承人仍未聲請登記,地政機關確實應以 書面通知繼承人,並將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 公開標售,這正是選項 (C) 所描述的正確程序,旨在落實地權管理並兼顧繼承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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