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9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5 題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 1 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依土地法之規定,其處理程序何者正確?
  • A 經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 6 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
  • B 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 5 年者,於標售後以 5 年為限
  • C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 15 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 D 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 10 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

思路引導 VIP

當土地因長期無人繼承而最終必須由政府標售給新業主時,為了確保「新買家敢放心買下這塊地」並促進土地有效利用,法律對於原本在土地上的無權佔有者,或是長達數十年的不合理租約,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權利限制或清理手段?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處理程序,正確答案為選項B。依據土地法第73-1條第二項明文規定,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故選項B敘述完全正確。 至於其他選項之錯誤原因,依據土地法第73-1條第一項規定,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而非選項A所述之六個月。關於標售前之程序,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而非選項D所述之公告十日。最後,關於價款之處理,依同條第四項規定,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若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而非選項C所述之十五年。綜上所述,僅選項B符合法條規定。

🏷️ 相關主題

土地登記與地籍測量法規
查看更多「[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