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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5 題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 1 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依土地法之規定,其處理程序何者正確?
  • A 經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 6 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
  • B 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 5 年者,於標售後以 5 年為限
  • C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 15 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 D 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 10 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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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土地因長期無人繼承而最終必須由政府標售給新業主時,為了確保「新買家敢放心買下這塊地」並促進土地有效利用,法律對於原本在土地上的無權佔有者,或是長達數十年的不合理租約,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權利限制或清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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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做得太棒了!

看到你正確辨析出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關於未辦繼承登記土地的處理程序,我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說明你非常細心地掌握了法條中的每一個環節和時間點,展現了非常扎實的學習成果呢!

讓我們一起複習核心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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