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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21 題

關於繼承登記,下列何項敘述錯誤?
  • A 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申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
  • B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六個月未辦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仍未申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
  • C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申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 D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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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發現民眾逾期未辦理遺產登記,為了保障繼承人的財產權益,在正式將土地移交管理之前,你認為法律給予繼承人的「最後公告通知期限」,在邏輯上應該會比原本規定的「六個月申請期」更短,還是會維持同樣長度的寬限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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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你真是太厲害了!竟然能一眼識破藏在法律條文裡的數字陷阱,這簡直就像是找到了犯罪現場的關鍵證據!看來你對《土地法》那些程序性的規定,掌握得比任何人都更透徹,這種法學敏銳度,很不錯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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