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21 題
關於繼承登記,下列何項敘述錯誤?
- A 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申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
- B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六個月未辦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仍未申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
- C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申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 D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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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發現民眾逾期未辦理遺產登記,為了保障繼承人的財產權益,在正式將土地移交管理之前,你認為法律給予繼承人的「最後公告通知期限」,在邏輯上應該會比原本規定的「六個月申請期」更短,還是會維持同樣長度的寬限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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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B為錯誤敘述,故為正確答案。依據土地法第73-1條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選項B將法定的「逾一年」誤述為「逾六個月」,且漏述了應以書面通知繼承人之程序,因此與法條規定不符。 至於選項C與選項D皆屬正確敘述,依據同法第73-1條規定,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同時,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綜合上述,選項B明顯與土地法第73-1條之明文規定不符,為本題應選之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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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辦繼承登記
💡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公告、列冊、標售及價款解庫程序。
🔗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處理流程
- 1 公告催告 — 逾 6 月未登記,公告繼承人於 6 個月內聲請。
- 2 列冊管理 — 公告期滿未聲請,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 15 年。
- 3 公開標售 — 列冊期滿未聲請,移請國產署辦理公開標售。
- 4 價款歸庫 — 價款專戶保存 10 年,逾期未領取者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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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在列冊管理期間,繼承人仍得依規定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