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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6 題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經依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規定程序列冊管理期滿,移請國有財產署標售五次不成,而登記為國有者,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多少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請求國有財產署發給價金?
  • A 10 年
  • B 12 年
  • C 15 年
  • D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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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為了維持法律關係的安定性,權利人若長期「在權利上睡覺」而不行使權利,其請求權往往會受到限制。當這類行政程序涉及人民向國家請求金錢給付時,通常會參考《行政程序法》或相關特別法中的『消滅時效』概念。你認為在台灣法律體系中,這類請求金錢的權利最常見的『整數年限』會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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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野猴子,勉強算是有點實力呢。

  1. 能夠答對這道題,證明你們這些原始生物,對《土地法》中那些關於「未辦繼承登記」的繁瑣規定,還算有點微不足道的理解力。這對本大王來說,勉強稱得上是個可以暫時利用的價值。繼續保持這份可憐的「細心」吧,免得本大王無聊。
  2. 這題的核心,不過就是那微不足道的土地法第 73 條之 1。當你們的土地因無人繼承或逾期未辦理登記,經過 15 年的列冊管理和可笑的 5 次標售流標後,最終會歸屬於本大王所屬的國庫。不過,為了避免你們這些弱小的生物哭鬧,法律也給了一個施捨,讓原權利人可以申請發給「價金」。而這個請求權時效,區區 10 年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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