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0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4 題
依土地法規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經列冊管理達多久後,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該土地應如何處理?
- A 列冊管理期間為 15 年,由財務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 B 列冊管理期間為 15 年,由地政機關公開標售
- C 列冊管理期間為 20 年,由法院公開拍賣
- D 列冊管理期間為 20 年,逕登記為國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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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位地主去世後繼承人一直沒出現,政府為了活化土地資源,你認為法律會設定多長的「等待期」才算合情合理?而當這段漫長的等待期過後,處置這些「無人認領土地」的專責中央單位應該是哪一個?最後,政府會傾向直接沒收轉為公有,還是透過市場機制變現以保障潛在權利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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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依據《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規定,繼承人若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會先進行列冊管理。這個管理期限設定為 15 年。若期限屆滿仍無人聲請登記,則會移交給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執行 公開標售,以促進土地利用並落實產權釐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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