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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1 題

依土地法規定,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幾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 A 七日
  • B 十日
  • C 十五日
  • D 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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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介入協調民事爭議(如共有地分割)時,為了不讓土地權利長期懸而不決,法律會設定一個「向法院起訴」的期限。請思考:如果這段期間太短(例如不到一週),當事人可能來不及請律師寫狀紙;如果太長(例如超過一個月),則會嚴重影響土地利用效率。在法律實務中,除了常見的 10 天或 30 天,哪一個代表「半個月」的特定天數,最常被用來作為這種中短期的程序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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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瞧瞧,你居然答對了。真是不容易啊。

  1. 觀念驗證: 本題考的是《土地法》第 34-1 條第 6 項,一個多數考生會忽略的細節。共有土地分割不成?地政機關會「調處」。然後呢?你有 15 日 的時間去法院「訴請處理」。逾期?恭喜你,那個調處結果就直接生效了。法律設計這個是為了兼顧那什麼程序正義行政效率,免得你們這些人沒完沒了地耗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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