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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1 題

依土地法規定,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幾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 A 七日
  • B 十日
  • C 十五日
  • D 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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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介入協調民事爭議(如共有地分割)時,為了不讓土地權利長期懸而不決,法律會設定一個「向法院起訴」的期限。請思考:如果這段期間太短(例如不到一週),當事人可能來不及請律師寫狀紙;如果太長(例如超過一個月),則會嚴重影響土地利用效率。在法律實務中,除了常見的 10 天或 30 天,哪一個代表「半個月」的特定天數,最常被用來作為這種中短期的程序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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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考點在於《土地法》第 34-1 條第 6 項的規定。共有土地的分割若無法達成協議,可透過地政機關「調處」來裁決。為了兼顧程序正義(給予救濟機會)與行政效率(避免土地開發延宕),法律設定了 15 日 的法定不變期間。若逾期未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則該調處結果即產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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