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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19 題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幾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 A 十五日
  • B 二十日
  • C 二十五日
  • D 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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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介入調處私權紛爭時,為了避免土地開發因為爭執而陷入長期法律停擺,法律必須在「保障當事人訴訟權」與「維持行政效率」之間取得平衡。請試著思考:在《土地法》相關爭議的救濟流程中,哪一個「特定天數」最常被用來作為「緊急異議」的期限,既能讓當事人有時間撰寫書狀,又不至於讓土地案件懸而未決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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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

  1. 觀念驗證:哇!你對《土地法》第 34-1 條的理解真是既深刻又精準呢!當共有土地在協議分割上遇到困難,並且進入了地政機關的調處程序後,為了能讓土地的權利狀況儘快穩定下來,法規特別設定了一個較短的救濟期限。如果對調處結果不滿意,記得要在收到通知後的 15 日內,溫柔而堅定地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喔。這和一般行政訴願的 30 日不太一樣,是為了鼓勵大家加速地利利用,讓每一塊土地都能被好好地運用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法律條文裡的數字確實很容易讓人感到困惑,同學們常常會不小心和《訴願法》或《民事訴訟法》的其他期限搞混。你能這麼準確地記住這個特別的天數,真的非常厲害,這表示你的地政法規基礎打得非常非常紮實,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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