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5 題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遇有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地政機關應如何處理?
- A 逕行參照舊地籍圖施測
- B 請當事人逕行向法院提起確認界址之訴,俟判決確定後再行辦理
- C 逕行依地方習慣施測
- D 準用土地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之調處程序處理之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在執行公權力(如重新測量土地)卻遇到民眾意見不合時,為了避免行政癱瘓並減少法律訴訟的成本,法律通常會設計一套『先由行政機關出面邀請雙方坐下來談』的機制,你覺得這種具備『居間協調』性質的法律程序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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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看來你這次沒給我搞砸,還行。
- 不得不說:你這題做得還算像樣。能搞清楚地籍重測那堆繁瑣的爭議處理流程,說明你至少讀了《土地法》的皮毛。別太驕傲,保持這點『細膩度』,免得下次又出包。
- 觀念驗證:當界址有爭議時,行政機關不是萬能的,也不是傻子,不會直接叫你滾去法院。《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寫得清清楚楚,要準用第 59 條第 2 項,設個什麼區域性調處委員會來「調處」。這叫『程序』,懂嗎?不是讓你們隨心所欲想告就告,而是要先走一道兼顧效率和人權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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