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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5 題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遇有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地政機關應如何處理?
  • A 逕行參照舊地籍圖施測
  • B 請當事人逕行向法院提起確認界址之訴,俟判決確定後再行辦理
  • C 逕行依地方習慣施測
  • D 準用土地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之調處程序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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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在執行公權力(如重新測量土地)卻遇到民眾意見不合時,為了避免行政癱瘓並減少法律訴訟的成本,法律通常會設計一套『先由行政機關出面邀請雙方坐下來談』的機制,你覺得這種具備『居間協調』性質的法律程序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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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若發生界址爭議之法定處理方式。根據土地法第46-2條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若是土地所有權人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鄰地界址、現使用人之指界、參照舊地籍圖、地方習慣。然而,當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依該法條明文規定,準用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觀察本題選項,選項A的逕行參照舊地籍圖與選項C的逕行依地方習慣施測,皆屬於所有權人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時,地政機關逕行施測的順序依據,而非發生爭議時的處理程序;選項B於法無據;選項D明確指出準用土地法第59條第2項規定處理,完全符合土地法第46-2條之規定,故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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