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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24 題

依規定民國 109 年需辦理重新規定地價,下列對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敘述,何項錯誤?
  • A 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
  • B 須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 C 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 D 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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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民眾為了減輕稅賦而刻意「低報」地價時,法律為了防止稅收損失會設定一個自動核定的基準。請你試著推理:如果法律規定報低於八成就不算數,那麼政府在自動幫你訂定價格時,會是直接採用「原本最高」的價格,還是會參考那個「八成」的門檻來核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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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辨識出陷阱!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規定,若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地價低於公告地價的 80% 時,政府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之 80%」作為其申報地價。選項 (D) 錯誤在於它寫成「以公告地價(即 100%)」為其申報地價。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類題目考驗對法條細節的精確度,考生容易記得 80% 這個數字,卻忽略了「核定標準」也必須符合該比例,是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人考試中常見的細節鑑別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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