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6 題
下列機關、人員向稅捐稽徵機關索取財稅資訊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規定,何者不得提供?
- A 監察院因調查需要,查詢特定人士 111 年所得資料
- B 市議員因質詢需要,查詢該市市長 111 年納稅資料
- C 國立大學因受託研究需要,索取 111 年度全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件數及納稅義務人年齡級距分布情形
- D 繼承人為申報遺產稅需要,查詢被繼承人死亡年度財產資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稅務資訊涉及極高度的個人隱私。如果某個單位想調閱特定個人的財稅資料,你認為法律會採取『概括授權(只要是公務需要都能查)』還是『條列清單(只有法定的特定對象能查)』?此外,若某類身分並未出現在法律明確允許的清單中,稽徵機關可以因為其具備『監督職權』就隨意提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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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稅法中極為重要的「租稅保密原則」有相當精確的理解與掌握。
租稅保密義務與例外範圍
本題的核心在於《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的應用。原則上,稅務人員對納稅義務人的財產與所得資料應保守秘密,但法律設有特定例外。選項 (A) 的監察院依第 1 項第 4 款具有法定調查權;(C) 提供給大學的統計資料,須不洩漏納稅義務人姓名或名稱,且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方符合第 2 項的規定。至於選項 (D),依據第 1 項第 1 款,繼承人與納稅義務人本人同屬可查詢對象,因此稅務機關對其提供資料不受保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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