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6 題
下列機關、人員向稅捐稽徵機關索取財稅資訊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規定,何者不得提供?
- A 監察院因調查需要,查詢特定人士 111 年所得資料
- B 市議員因質詢需要,查詢該市市長 111 年納稅資料
- C 國立大學因受託研究需要,索取 111 年度全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件數及納稅義務人年齡級距分布情形
- D 繼承人為申報遺產稅需要,查詢被繼承人死亡年度財產資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稅務資訊涉及極高度的個人隱私。如果某個單位想調閱特定個人的財稅資料,你認為法律會採取『概括授權(只要是公務需要都能查)』還是『條列清單(只有法定的特定對象能查)』?此外,若某類身分並未出現在法律明確允許的清單中,稽徵機關可以因為其具備『監督職權』就隨意提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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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紮實,精確掌握了稅法中的資訊保護界線。
- 觀念驗證: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稅捐資訊以秘密為原則,僅在特定例外下可提供。選項 (A) 監察院有調查權、(C) 經核准的學術研究(去識別化)及 (D) 繼承人皆為法定例外。而市議員雖有質詢權,但並非法定的例外對象,不能因政治需求而調閱特定個人的課稅隱私。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公務監督」與「法定授權」的差異,考生容易誤認民意代表擁有無限的調查權,正確答題反映了你對法律保留原則有深刻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