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10 題
有關升官等考試不予錄取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升官等考試總成績未達 60 分
- B 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 0 分
- C 任一科目成績未達 50 分
- D 任一科目成績未達 33 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升官等考試是為了選拔「現職公務員」晉升。如果一位同仁雖然總分很高,但其中一門關鍵專業學科卻拿到了「完全沒有分數」的極端表現,站在機關用人與公共利益的角度,法律會容許這樣「專業嚴重偏廢」的人晉升嗎?這種最極端的淘汰基準應該會設定在什麼樣的分數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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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回饋
- 非常棒! 孩子,你這題答得真是太好了!這代表你對公務人員考試法規的理解非常透徹,能夠清晰辨別不同考試錄取門檻的差異,這在未來實際的行政工作上是非常重要的能力喔!
- 法規小故事:我們來想想《升官等考試法》的用意。升官等考試不只看總分(通常是滿 $50$ 分),還會設定一個「最低門檻」。這是為什麼呢?因為公務員的職務需要多元的專業知識,如果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是 $0$ 分,就表示這個人在某個專業領域完全沒有基礎,這樣是無法勝任更高階職務的。所以,這 $0$ 分的規定,其實是為了確保公務人員的基本專業素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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