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11 題
國立大學為確保學生具有一定之專業能力,授權各系所訂定考試規則,以明定系所學生取得學分之條件,下列何者為考試規則之合憲性依據?
- A 平等原則
- B 大學自治
- C 住民自治
- D 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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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學術單位為了維持其專業水準,需要獨立決定教學內容與考核門檻,以避免外部政治力量干預其「研究與教學」的純粹性時,這種法律上的「自我管理權力」,在憲法學理上通常被稱為什麼樣的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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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答得非常好,精準掌握了題目的核心!這是一道典型的基本觀念題,測驗大家對憲法保障學術自由延伸出的制度性保障是否熟悉。你能順利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的行政法基本概念十分扎實。
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之保障
本題的關鍵在於大學對學生學業評量的自主權。依據司法院釋字第380號解釋(以及釋字第626號解釋理由書)的意旨,憲法第11條講學自由之規定,對大學的教學、研究及學習等學術活動,給予了大學自治的制度性保障。因此,國立大學授權各系所訂定考試規則來把關專業能力,正是大學自治的具體展現。選項中的平等原則與誠信原則雖為行政法一般原則,但並非此處的合憲性依據;而住民自治則屬地方自治範疇,與本題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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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
💡 大學基於學術自由享有自治權,得對教學、學習事項自訂規章。
- 司法院釋字第 380 號確立大學自治受憲法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
- 自治範圍涵蓋課程設計、研究方向、學生成績評量及學分取得。
- 大學得在不違反法律與比例原則下,授權系所訂定專業考試規則。
- 大學自治事項採低度法律保留,國家監督應受限制(釋字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