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關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始送達之裁判,下列何者為人民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之標的?
- A 裁判引用之先前案例
- B 裁判引用之最高法院民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
- C 裁判引用之最高法院判例
- D 高等法院確定判決所持之法律見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本身沒有問題,但法官在個案中對法律的『解釋與適用方式』嚴重侵害了你的憲法基本權利,此時憲法法庭應該只審查法律,還是也應該能直接審查那份『具體的法院裁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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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新制:掌握裁判憲法審查的核心觀念
同學您好,看到這題選到 (C),代表對現行憲法訴訟體系的變革尚需加強。請務必釐清以下觀念:
- 舊制思維的修正: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裁判憲法審查標的
💡 憲法訴訟法將「確定終局裁判」本身納入憲法審查的標的。
| 比較維度 | 舊制 (大審法) | VS | 新制 (憲法訴訟法) |
|---|---|---|---|
| 審查標的 | 僅限「法規範」 | — | 包含「法規範」與「裁判」 |
| 救濟範圍 | 宣告法律違憲 | — | 可直接廢棄原違憲裁判 |
| 功能定位 | 純粹抽象法規審查 | — | 具體權利救濟與保障 |
💬新制裁判憲法審查制度轉向以「人民權利保障」為核心,使具體裁判見解亦受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