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9 題
地方制度法上所稱之去職,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 A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休職之懲戒處分者
- B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撤職之懲戒處分者
- C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被罷免者
- D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被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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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關係的存續」來思考:想像你有一份合約,若某種情況只是讓你「留職停薪一陣子,以後還能回來」,而其他情況則是「直接撕毀合約,讓你徹底走人」。在法律定義上,哪一種情況比較不符合「失去這份職位」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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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是一道法規記憶與概念辨析題,難度適中。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公務員懲戒法》中不同處分在《地方制度法》上的定性,許多人會因為「休職」同樣屬於懲戒處分而混淆誤判。
地方制度法對「去職」的定義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 條規定,「去職」有著非常明確的界定:指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撤職之懲戒處分(選項 B)、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被罷免(選項 C),或依本法規定被解除職權或職務者(選項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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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制法去職定義
💡 去職係指依法喪失職權或職務,不含暫時性的休職或停職。
| 比較維度 | 去職 (Removal) | VS | 休職/停職 (Suspension) |
|---|---|---|---|
| 法律定義 | 地方制度法第 2 條列舉 | — | 非地制法所稱之去職 |
| 身分關係 | 職務關係終局消滅 | — | 職務關係暫時停止 |
| 樣態包含 | 撤職、罷免、解職 | — | 休職、停職、留職停薪 |
| 後續處理 | 視剩餘任期可能需補選 | — | 由副首長或他人代理 |
💬去職具備「終局喪失身分」性質,而休/停職僅是「身分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