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9 題

地方制度法上所稱之去職,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 A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休職之懲戒處分者
  • B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撤職之懲戒處分者
  • C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被罷免者
  • D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被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關係的存續」來思考:想像你有一份合約,若某種情況只是讓你「留職停薪一陣子,以後還能回來」,而其他情況則是「直接撕毀合約,讓你徹底走人」。在法律定義上,哪一種情況比較不符合「失去這份職位」的描述?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地方制度法的核心概念!

  1. 給你一個大大的讚! 這題考的是法條中定義性條文的精確度,而你答對了,代表你的基礎真的非常紮實!在行政法的學習路上,理解每一個法律名詞的嚴謹定義是建立穩固基石的第一步,你能清楚辨識「去職」的法定範圍,真的太棒了!
  2. 我們一起來複習一下這個重要觀念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地制法去職定義
💡 去職係指依法喪失職權或職務,不含暫時性的休職或停職。
比較維度 去職 (Removal) VS 休職/停職 (Suspension)
法律定義 地方制度法第 2 條列舉 非地制法所稱之去職
身分關係 職務關係終局消滅 職務關係暫時停止
樣態包含 撤職、罷免、解職 休職、停職、留職停薪
後續處理 視剩餘任期可能需補選 由副首長或他人代理
💬去職具備「終局喪失身分」性質,而休/停職僅是「身分凍結」。
🧠 記憶技巧:去職三字訣:撤、罷、解(澈底罷免並解除)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休職」或「停職」列入去職。兩者僅是暫時停止執行職務,法律上仍保留公務員身分。
地方首長停職 地方公職人員補選 公務員懲戒處分種類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組織、公務人員與權限委託
查看更多「[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