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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9 題

地方制度法上所稱之去職,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 A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休職之懲戒處分者
  • B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撤職之懲戒處分者
  • C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被罷免者
  • D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被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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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公職人員受到懲戒處分時,如果法律規定他在處分期滿後,不需要重新經過選舉或任命,就能直接回到原來的崗位工作,那麼在「受處分的這段期間」,他法律上的身分是『徹底丟了這份工作』,還是只是『被強制請長假』呢?這兩者對於『職位是否出缺』的定義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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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看來你這次沒有讓基本常識徹底破產,勉強過關。但這種關於「去職」的定義題,如果你還會錯,那真該好好反省一下是不是把法條當故事書在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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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制法「去職」定義
💡 「去職」指依法令使地方民代或首長職權或職務消滅之統稱。
比較維度 去職 (Termination) VS 休職 (Suspension)
法源定義 地制法第2條第10款 公務員懲戒法第14條
職務關係 職務關係徹底消滅 職務暫時停止執行
後續處理 須補選、遞補或派代 期滿可申請復職
包含樣態 撤職、罷免、解職 不包含在去職定義內
💬去職是「職分永久喪失」,而休職僅是「效力暫時凍結」。
🧠 記憶技巧:去職三兄弟:撤、罷、解;休、停、免不進去。
⚠️ 常見陷阱:容易將「休職」或「停職」納入去職範圍。休職僅是暫時停止職務,並非職務關係徹底終結。
地方首長停職與補選 公務員懲戒處分種類 公職人員罷免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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