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汽車駕駛人違規行駛,受記點處分,該法律性質為何?
- A 剝奪資格之處分
- B 警告性處分
- C 下命處分
- D 影響名譽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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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項行政措施並沒有立刻禁止你繼續開車,也沒有要求你繳納罰款,而是在你的紀錄中「留下記號」,並以此作為未來若再犯時加重處罰的依據。那麼,這個「留下記號」的動作,對你當下的行為主要起到了什麼樣的法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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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罰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裁罰性之不利處分。針對題目所詢問之「記點」處分,同條第四款明文規定:「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由此可知,汽車駕駛人因違規行駛而受記點處分,其法律性質明確屬於警告性處分,故選項B正確。至於選項A的剝奪資格之處分,依同條第二款規定係指命令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等;選項D的影響名譽之處分,依同條第三款規定係指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等;選項C的下命處分則非本條所列舉之行政罰種類,因此其他選項皆可排除。
行政處分的種類
💡 違規記點屬警告性處分,旨在預警而非立即剝奪權利。
| 比較維度 | 警告性處分 (如記點) | VS | 剝奪資格處分 (如吊照) |
|---|---|---|---|
| 處分性質 | 預警、心理警戒 | — | 實質剝奪既有權利 |
| 對執照影響 | 執照仍屬有效 | — | 執照效力停止或消滅 |
| 法律目的 | 提醒守法,累積加重 | — | 排除不適任之行為人 |
💬記點是「亮黃牌」警告,吊照是「亮紅牌」趕出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