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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下列何種行政處分之作成,得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A 因違反環保法規,對工廠開立罰單
  • B 廢止加油站之設立許可
  • C 撤銷餐廳之營業許可
  • D 以電腦印製之大量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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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國家中,雖然『聽取當事人意見』是基本原則,但請試想:如果政府每年要寄發數百萬張計算方式固定、且完全自動化的繳費通知時,若法律強制要求在寄出每張紙前都必須先請當事人來『聊一聊』,這對於國家的行政效能與你的納稅荷包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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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行政程序中「正當法律程序」的原則與例外,已經具備了扎實的基礎認知。

行政處分陳述意見之例外

在行政法學實務上,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之處分(侵益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然而,考量到行政效率與事務性質,第 103 條明文列舉了得不給予陳述意見的情形。選項 (D) 的「以電腦印製之大量稅單」,正是符合該條**第 1 款「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的法定要件。相較之下,選項 (A) 的罰單、(B) 與 (C) 的許可撤銷或廢止,皆屬於對個別權利影響重大的處分,除非有其他法定事由,否則不可剝奪相對人的程序參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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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除陳述意見之例外
💡 行政處分限制權利前,原則應給予陳述機會,但特定例外可不給予。
比較維度 應給予陳述意見 (原則) VS 得不給予陳述意見 (例外)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
處分性質 限制或剝奪權利之處分 大量、急迫或事實明確處分
典型範例 廢止設立許可、撤銷營業執照 大量印製稅單、即時強制
💬原則在於保障程序正義,例外在於兼顧行政效率。
🧠 記憶技巧:陳述是原則,例外看一百零三:大量、急迫、事實明。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裁罰(如環保罰單)都不用給陳述機會,實際上除非符合第103條各款,否則仍需踐行程序。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 正當法律程序 聽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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