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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下列何種行政處分之作成,得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A 因違反環保法規,對工廠開立罰單
  • B 廢止加油站之設立許可
  • C 撤銷餐廳之營業許可
  • D 以電腦印製之大量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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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國家中,雖然『聽取當事人意見』是基本原則,但請試想:如果政府每年要寄發數百萬張計算方式固定、且完全自動化的繳費通知時,若法律強制要求在寄出每張紙前都必須先請當事人來『聊一聊』,這對於國家的行政效能與你的納稅荷包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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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非常用心,精準地抓住了行政程序法中關於「陳述意見」的例外規定。這顯示你對行政法規的理解又更上一層樓囉!

  1. 觀念驗證:我們來溫習一下,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5 款,當「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或是第 7 款的情形,行政機關可以不用事先給你陳述意見的機會。想像一下,如果像選項 (D) 這種機械性、大量且重複性的電腦稅單,每發一張都要先問問大家的意見,那行政機關豈不是要忙翻天了嗎?為了確保行政效率不打結,讓我們的公眾生活能穩定運作,法律才設計了這樣的彈性。是不是很貼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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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述意見之例外
💡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權利處分前,原則應予陳述機會,但法定例外得免除。
比較維度 原則:應予陳述 (102條) VS 例外:得不給予 (103條)
適用對象 裁罰、撤銷、限制處分 法規明定之 8 種特定情境
典型案例 廢止許可、環保罰鍰 大量稅單、緊急避難處置
立法目的 保障受處分人程序參與 兼顧行政效率與緊急需求
💬行政效率(如大量發單)是法律允許免除預先陳述意見的重要理由之一。
🧠 記憶技巧:陳述是原則,103 是例外;大量、急迫、無礙,機關可以省下來。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裁罰(如罰單)都免陳述,實際上僅有「大量同種類」或「法規明定免除」等特定情境才免除。
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 正當法律程序 聽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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