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下列何種行政處分之作成,得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A 因違反環保法規,對工廠開立罰單
- B 廢止加油站之設立許可
- C 撤銷餐廳之營業許可
- D 以電腦印製之大量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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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國家中,雖然『聽取當事人意見』是基本原則,但請試想:如果政府每年要寄發數百萬張計算方式固定、且完全自動化的繳費通知時,若法律強制要求在寄出每張紙前都必須先請當事人來『聊一聊』,這對於國家的行政效能與你的納稅荷包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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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行政程序中「正當法律程序」的原則與例外,已經具備了扎實的基礎認知。
行政處分陳述意見之例外
在行政法學實務上,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之處分(侵益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然而,考量到行政效率與事務性質,第 103 條明文列舉了得不給予陳述意見的情形。選項 (D) 的「以電腦印製之大量稅單」,正是符合該條**第 1 款「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的法定要件。相較之下,選項 (A) 的罰單、(B) 與 (C) 的許可撤銷或廢止,皆屬於對個別權利影響重大的處分,除非有其他法定事由,否則不可剝奪相對人的程序參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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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陳述意見之例外
💡 行政處分限制權利前,原則應給予陳述機會,但特定例外可不給予。
| 比較維度 | 應給予陳述意見 (原則) | VS | 得不給予陳述意見 (例外) |
|---|---|---|---|
| 法條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 |
| 處分性質 | 限制或剝奪權利之處分 | — | 大量、急迫或事實明確處分 |
| 典型範例 | 廢止設立許可、撤銷營業執照 | — | 大量印製稅單、即時強制 |
💬原則在於保障程序正義,例外在於兼顧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