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 題
教師及學校之教育或管理措施,即使構成權利之侵害,學生得據以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救濟,但法院及其他行政爭訟機關應予教師及學校較高之尊重。此屬下列何種概念?
- A 行政保留
- B 裁量餘地
- C 專業判斷餘地
- D 法規制定裁量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官在審理一件涉及『核物理專業技術』或『藝術創作美感』的行政爭議時,法官與該領域專家相比,誰更具備評定事實的能力?若法院選擇不去推翻專家的決定,這種『術業有專攻』的尊重,在行政法理上應如何定性?
專業判斷餘地
💡 法院對具高度專業性、屬人性之判斷,應予以適度尊重而限制審查。
| 比較維度 | 行政裁量 | VS | 專業判斷餘地 |
|---|---|---|---|
| 法條結構位置 | 法律效果(後段) | — | 構成要件(前段) |
| 核心行為 | 選擇處置手段 | — | 事實或資格認定 |
| 司法審查重點 | 審查是否有裁量逾越、濫用或怠惰 | — | 原則尊重專業,僅作低密度審查 |
💬前者是法效果的選擇權,後者是事實認定的專業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