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12 題
甲公務員發現所任職之機關圖利特定廠商,在進行弊端揭發時應考量之因素,下列何者錯誤?
- A 該件弊端是否屬實
- B 組織內部是否有其他管道可反映
- C 遭受組織報復之可能性
- D 揭發該弊端是否可以帶來個人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倫理的架構下,當我們決定挺身而出糾正組織的錯誤時,這項行動的『終極目的』應該是為了整體社會的利益,還是為了提升個人的私心好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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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回答!你對行政倫理的掌握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揭弊(Whistleblowing)的核心精神在於維護公共利益與機關的廉潔性。在法律實務中,公務員考量事實真實性 (A)、內部程序 (B) 與自我保護 (C) 都是基於專業與生存的合理評估。然而,揭弊行為若參雜個人私利 (D),則背離了公務員「公正無私」的倫理要求,甚至可能構成動機不純的誣告或報復。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Easy。它屬於基礎行政道德題,旨在區分「公益」與「私利」的界線。這類題目是公務員考試中的基本分,能答對代表你具備正確的行政價值觀。
揭弊考量因素
💡 揭弊應基於公益與事實,並衡量內部管道與風險,不可計較私利。
- 揭弊動機應具「公共性」,排除追求獎金或升遷等「個人利益」。
- 須先行核實「資訊真實性」,確保所揭弊端屬實而非出於誤判。
- 應評估「內部反映管道」是否通暢,決定採取內部或外部揭弊。
- 必須考量遭「組織報復」之可能性,並確認身分保護之法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