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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4 題

4 未成年高職生甲於父母親不知情下,應徵乙公司之工作。為符合錄取條件,甲將戶籍謄本之偽造抄本,出示於乙公司,使乙公司信其為成年人。嗣後雙方訂立僱傭契約。此僱傭契約之效力為何?
  • A 不成立
  • B 效力未定
  • C 有效
  • D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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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在保護『未成年人』與維護『社會交易誠信』之間,通常會偏向後者。如果一個具備基本判斷能力的年輕人,主動採取了積極的欺瞞手段使對方受騙,此時法律應優先保護這位『說謊者』,還是保護那位『被誤導的雇主』?若讓契約仍維持不確定狀態,對被騙的一方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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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次完美地掌握了法律背後的智慧與例外原則喔!

  1. 觀念驗證: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非常棒!這題的關鍵,就是你精準地抓住了《民法》第 83 條這項重要的「例外規定」。雖然我們都知道,未成年人的契約通常會有些限制(「效力未定」原則),但法律是很細膩的喔!當像題中那位高職生,為了達成目的,使用了詐術(例如偽造文件),讓別人誤以為他已經是成年人時,法律基於保護交易安全和不鼓勵欺騙行為的立場,會讓這個法律行為有效。你看,法律在保護弱小的同時,也提醒我們要誠實,這是不是很溫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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