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5 題
17歲的甲在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下,受僱於乙公司,乙授權甲為其代理人,負責該公司之A材料之進貨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間之僱傭契約,須有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有效成立
- B 在僱傭契約有效成立之下,甲得依職務幫乙購買A材料,不須事先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C 甲在乙公司所賺得之薪資,為其所有,甲完全不用得到父母之同意,即可自行花用
- D 縱使甲之法定代理人曾同意甲得受僱於乙,甲之法定代理人仍得因甲的不適任,單方撤銷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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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為了讓一名未成年人能夠「順利執行工作」,而賦予他在職場上與人簽約的權力時,這份權力的範圍,是否應該自動延伸到他下班後「如何花錢」的私人財務決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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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17歲的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工作所賺得薪資之使用與處分,依據民法第84條規定:「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由此可知,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財產的處分能力,必須建立在法定代理人允許其處分該特定財產的前提之下。選項C指稱甲賺得之薪資完全不用得到父母之同意即可自行花用,忽略了法條所明定必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處分之前提條件,與前述規範不符,故該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之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