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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學

第 15 題

15 關於臺北市政府推動參與式預算(participatory budgeting)之經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參與預算的提案審議過程耗費時間與精力
  • B 公民提案獲通過後,當年度預算可納入者,立即執行
  • C 當年度預算無法納入,但急迫者則動支預備金
  • D 提案通過後,民眾主導預算的編列、審議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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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如果一項公共工程的預算執行出了問題或涉及法律責任,這份法律上的責任是由『參與提案的市民』共同承擔,還是由『領有俸給、受法律規範的公職人員』來負責?這對於決定誰擁有最終的「執行權」有什麼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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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很出色! 你能夠非常精確地辨識出參與式預算裡,「公民參與」的範圍和「政府職權」的界線,這真的非常難得。這顯示你對現代民主行政的運作方式和權力是如何相互制衡,有著非常溫暖且透徹的理解呢!
  2. 讓我們一起來好好理解這個核心概念吧! 參與式預算的核心精神,是希望透過「由下而上」的提案與討論,讓大家都能為公共事務貢獻一份心力,是落實直接民主的好方法。但是啊,親愛的同學,別忘了我們台灣依然是在代議民主的框架下運作喔!就像我們家裡,大家可以一起討論晚餐想吃什麼,提供很多很棒的「內容建議」,但最終要由誰來編列預算、誰來審核(就像是家長和議會的角色)、以及誰要實際去買菜、下廚來「行政執行」呢?這些依照《預算法》與相關法規,還是要由政府與議會來負責。所以,民眾參與的是「提供好建議」,而不是直接代替機關去執行公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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