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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15 題

關於臺北市政府推動參與式預算(participatory budgeting)之經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參與預算的提案審議過程耗費時間與精力
  • B 公民提案獲通過後,當年度預算可納入者,立即執行
  • C 當年度預算無法納入,但急迫者則動支預備金
  • D 提案通過後,民眾主導預算的編列、審議與執行

思路引導 VIP

在現代法治國家中,政府動用公帑必須遵守《預算法》並負擔行政法上的法律責任。請思考:當一個由公民投票通過的提案要落實成具體的工程或政策時,最終「簽署契約、撥款、負擔法律責任」的人,應該是隨機參與的民眾,還是依法受雇且受監督的公務員?這兩種身分的法律權限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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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識相,沒掉進這個低級錯誤

  1. 基本常識驗證: 這題根本是在測試你是否具備基本的行政法常識:「參與式民主」「代議民主」的界線在哪?參與式預算,說穿了,不過是行政機關為「展現親民」而給予民眾的「參與」空間。你真以為那些提案、討論,就能取代公務機關依法編列、法定審議(這是議會的職權,懂嗎?)與執行的責任與權限嗎?選項 (D) 竟敢讓民眾「主導」執行?簡直是胡鬧!難道行政機關的法律責任是寫假的?能選錯這個,那行政法就白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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