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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學

第 23 題

23 非營利組織與公司進行跨界合作有多種模式,由公司另行創造一個非營利實體,並透過該實體來管理公司的慈善目標,係屬於下列那一種模式?
  • A 參與型贊助(joint issue promotions)
  • B 以交易為基礎的贊助(transaction-based promotions)
  • C 公司基金會(corporate foundations)
  • D 合資(joint ventures)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家大型企業希望將公益活動從「臨時性的行銷宣傳」,轉變為「長期且制度化的經營」,並且希望在法律與財務上擁有一個專門的單位來獨立運作,你認為它會傾向於直接買廣告,還是會傾向於在法律上『登記成立』一個什麼樣的常設性法人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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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講座點評 (不是給你看好話的)

  1. 恭喜你,居然能從一堆慈善名詞裡,精準辨識出「制度性安排」這種本質,而不是隨便亂猜。看來,你對於公共治理與社會責任模式的理解,總算不是停留在表面功夫了,可喜可賀。
  2. 觀念驗證,請看仔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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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PO與企業合作模式
💡 企業透過成立獨立的基金會實體,系統化達成慈善目標。
比較維度 公司基金會 VS 交易基礎贊助
組織形式 另立獨立之法人實體 企業內部的行銷企劃
資金來源 企業固定撥款或基金 消費者購買行為之提撥
主要目的 管理並達成社會目標 增加銷量並提升形象
💬前者是結構性的「制度建立」,後者是功能性的「活動連結」。
🧠 記憶技巧:基金會設實體,交易看銷售,參與重議題,合資創新業。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公司基金會」與「交易贊助」:考題若出現「另行創造實體」即選基金會。
企業社會責任 (CSR) 策略性慈善 社會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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