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學
第 23 題
23 非營利組織與公司進行跨界合作有多種模式,由公司另行創造一個非營利實體,並透過該實體來管理公司的慈善目標,係屬於下列那一種模式?
- A 參與型贊助(joint issue promotions)
- B 以交易為基礎的贊助(transaction-based promotions)
- C 公司基金會(corporate foundations)
- D 合資(joint ventures)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家大型企業希望將公益活動從「臨時性的行銷宣傳」,轉變為「長期且制度化的經營」,並且希望在法律與財務上擁有一個專門的單位來獨立運作,你認為它會傾向於直接買廣告,還是會傾向於在法律上『登記成立』一個什麼樣的常設性法人組織?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行政法講座點評 (不是給你看好話的)
- 恭喜你,居然能從一堆慈善名詞裡,精準辨識出「制度性安排」這種本質,而不是隨便亂猜。看來,你對於公共治理與社會責任模式的理解,總算不是停留在表面功夫了,可喜可賀。
- 觀念驗證,請看仔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NPO與企業合作模式
💡 企業透過成立獨立的基金會實體,系統化達成慈善目標。
| 比較維度 | 公司基金會 | VS | 交易基礎贊助 |
|---|---|---|---|
| 組織形式 | 另立獨立之法人實體 | — | 企業內部的行銷企劃 |
| 資金來源 | 企業固定撥款或基金 | — | 消費者購買行為之提撥 |
| 主要目的 | 管理並達成社會目標 | — | 增加銷量並提升形象 |
💬前者是結構性的「制度建立」,後者是功能性的「活動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