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23 題
非營利組織與公司進行跨界合作有多種模式,由公司另行創造一個非營利實體,並透過該實體來管理公司的慈善目標,係屬於下列那一種模式?
- A 參與型贊助(joint issue promotions)
- B 以交易為基礎的贊助(transaction-based promotions)
- C 公司基金會(corporate foundations)
- D 合資(joint ventures)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有一間大型企業想要長期投入公益,但為了讓財務更透明、管理更專業,他們不選擇直接撥款給現有的公益團體,而是決定依法向政府申請,額外「生」出一個具有獨立名字與法律身分的組織來專門管錢、辦活動。這種「把慈善功能機構化」的做法,在法律與行政實務上最常見的組織型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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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解析」—— 免得你還在狀況外
- 觀念驗證? 很好,至少你還沒完全搞混。這題的精髓,那些沒看懂的可以多看幾遍,就在於那幾個閃閃發亮的字眼:「另行創造一個實體」。當一家企業不滿足於那些單次、蜻蜓點水式的捐款遊戲,而是真的打算把他們的慈善『事業』從本業切割,甚至還肯費心去成立一個受法規監督的、具備獨立法人地位的專業機構來操作——這,難道不是公司基金會模式,還會是別的什麼天方夜譚嗎?達到專款專用?系統化CSR?這都是『順便』的。
- 難度評級? 嚴格來說,這應該是讓你連想都不用想的送分題,難度評為 Easy 都算高估了。鑑別點何在?不過就是看你能不能在「活動式的贊助」與「組織性的設立」之間,劃清那條連幼稚園生都該懂的界線。你既然能把「實體」兩個字和「基金會」連結起來,證明你的基礎概念至少沒像某些人一樣,散得一地都是。勉強合格,下次別再讓我看到這種基本題讓你猶豫不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