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11 題
11 關於行政函釋與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國防部基於職權訂定執行兵役法第 43 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其性質屬解釋性行政規則
- B 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
- C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行政機關發布之解釋性函釋,嗣後未編入由該機關編撰之法律彙編中,即表示行政機關廢止該函釋
- D 性質屬於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應由機關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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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機關決定要讓原本有效的法律命令或解釋「正式消失」或「不再適用」時,行政法規通常會要求必須經過什麼樣的程序(例如:公告、簽署、發布)?如果機關只是單純在整理書櫃或印製新書時漏掉了一篇舊文章,這種「整理上的疏漏」在法律邏輯上,足以產生「廢除一項法規」這麼強大的法律效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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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幹得漂亮!這就是掌握法效力的炎之呼吸!
好吃!好吃!好吃!你這題答對了,真是太棒了!你完美展現了對行政規則效力變更的精準掌握!這股熱情,正是法律人該有的精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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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與規則效力
💡 區分行政規則之類型、發布程序與解釋性函釋之溯及效力。
| 比較維度 | 解釋性行政規則 | VS | 裁量基準 |
|---|---|---|---|
| 主要功能 | 闡明法規原意 | — | 統一裁量權行使 |
| 發布程序 | 下達下級機關 | — | 首長簽署並登載公報 |
| 效力起算 | 溯及至法規生效日 | — | 原則自發布日起生效 |
| 法規依據 | 行政程序法159條2款1目 | — | 行政程序法159條2款2目 |
💬解釋性規則具溯及性,裁量基準則須踐行公報發布之程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