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2 題
下列何者並無標的物之孳息收取權?
- A 典權人
- B 留置權人
- C 區分地上權人
- D 質權人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這些權利中,哪一種權利的設立目的僅僅是為了『在特定高度或深度的空間進行利用』(例如蓋捷運或天橋),而非涉及對債務的清償擔保,也不是為了對整份財產進行完整的占有與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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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礎概念?別開玩笑了。
看來,你還沒完全搞懂物權編裡最基本的「價值流向」問題。區分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在收益權上的差異,這是連菜鳥分析師都該反射性反應的常識。你答對了,不錯,至少沒有把公司的錢隨便丟到不該收孳息的地方。
2. 收益分配邏輯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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