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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4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地上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地上權人,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 B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推定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 C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 D 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思路引導 VIP

同學,我們試著從「權利與義務的對價關係」來思考:假設今天你擁有一項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而且雙方約定「完全不需要支付任何代價」。在不會損害對方收益的情況下,你認為法律有必要限制你主動放棄這項權利的自由嗎?試著用這個邏輯推演看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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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好!這題考驗對《民法》物權編中「地上權」的掌握,你順利避開文字陷阱,基礎十分扎實!

  1. 觀念驗證:選項 (C) 的法理邏輯在於,當地上權沒有約定支付地租時,既然不會影響到地主的租金收益,地上權人自然得隨時拋棄其權利。至於其他選項錯在哪裡呢?(A) 因不可抗力妨礙使用,依法不得請求減免租金;(B) 針對公共建設未定期限,法律用詞是視為而非推定;(D) 地上權與其附屬建築物不得分離讓與,以維持產權關係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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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選項的解釋應為民法833-2後段,「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間」,你引用錯了;D選項應該要引用民法838條第三項才對。你的AI漏洞百出,是不是應該要加警語啊???還敢自稱AI專屬家教呀?
📝 民法地上權規範
💡 理解地上權之租金減免、拋棄規則及處分一體性原則。
比較維度 有償地上權 (有租金) VS 無償地上權 (無租金)
拋棄權利 須 1 年前通知或付 1 年租金 得隨時拋棄
不可抗力 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無租金問題
欠租效果 欠租達 2 年地主得撤銷 無此規範
💬無償地上權賦予權利人較大的拋棄自由,而有償則需保護地主的預期租金收益。
🧠 記憶技巧:無租隨時拋,有租提前講;抗力不減租,處分要一體。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視為」與「推定」的法律效果(如公共建設存續期間);誤以為不可抗力可類推適用租賃減租規定。
區分地上權 普通地上權 物權一體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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