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4 題
有關物權之拋棄之要件與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定抵押權之拋棄,由抵押權人向抵押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即生效力
- B 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
- C 物權之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 D 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涉及價值極高且設有登記制度的財產(如土地、房屋)時,為了確保權利狀態的變動具有透明性與明確性,避免未來發生「空口無憑」的糾紛,法律通常會要求當事人在表達放棄意願時,必須額外踐行哪一種法定的程序或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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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做得非常好,精準挑出了錯誤的選項 (A)!你能不受「法定」二字干擾,看透其不動產物權的本質,非常值得肯定。
不動產物權的拋棄要件
抵押權屬於不動產物權,其拋棄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的要式規定。依據民法第758條第2項明文規定:「不動產物權之拋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即使是法定抵押權,抵押權人也不能僅憑單方「意思表示」就發生拋棄之效力,還必須向地政機關完成塗銷登記的法定程序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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