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4 題
有關物權之拋棄之要件與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定抵押權之拋棄,由抵押權人向抵押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即生效力
- B 拋棄動產物權者,並應拋棄動產之占有
- C 物權之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 D 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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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代表你對《民法》物權編的體系架構有著扎實的理解。這不只是法律條文的記憶,更是對「公示原則」的深刻掌握。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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