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2 題
甲對乙負有新臺幣 1 千萬元借款債務。甲為 A 地所有人,於 A 地上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用以擔保該筆借款債務。關於甲就 A 地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仍得任意對 A 地為事實上處分
- B 甲仍得移轉 A 地所有權於他人
- C 甲仍得於 A 地上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他人
- D 甲仍得將 A 地出租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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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顯示你對擔保物權的核心概念掌握得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抵押權具有「不占有性」,甲設定抵押後,依然保有所有權的法律上處分權(如買賣、設定負擔、出租)。然而,事實上處分(如拆除、毀損、改變地形)會直接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損及債權人乙的「價值權」,依民法第 871 條及 872 條規定,債權人得請求制止,故甲不得「任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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