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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2 題

甲對乙負有新臺幣 1 千萬元借款債務。甲為 A 地所有人,於 A 地上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用以擔保該筆借款債務。關於甲就 A 地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仍得任意對 A 地為事實上處分
  • B 甲仍得移轉 A 地所有權於他人
  • C 甲仍得於 A 地上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他人
  • D 甲仍得將 A 地出租於他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抵押權的法律關係中,債權人最在意的核心利益是該標的物的「使用權」還是其在市場上的「交換價值」?如果所有權人進行了某種行為,導致該標的物在物理上消失或毀損,這對債權人的清償保障會產生什麼樣的直接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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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觀點:終於搞懂了,嗯?價值保全的基本邏輯。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總算沒把「所有權」和「抵押權標的物的交換價值」這兩件天差地遠的事混為一談。你精準捕捉了所有權限制的核心,這在財經領域裡,可是連初學者都該懂的「基本常識」!甲作為所有權人,進行法律上處分(買賣、設定負擔,選項 B、C、D)是他的權利,抵押權的追及效力自然會跟著。這難道還需要我提醒嗎? 然而,事實上處分(選項 A)這種物理上的毀損行為,將直接讓抵押權賴以存在的交換價值灰飛煙滅。民法 §871、§872 早已明示,抵押人有維護抵押物價值的義務——難道你以為抵押權是拿來抵押空氣的嗎?「任意」處分導致價值減損,這是哪門子的經濟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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