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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2 題

A 以其所有市價新臺幣 1000 萬元之甲屋為 B 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以擔保其對 B 之 700 萬元債務。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B 於設定抵押權之時,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於屆時 A 未履行債務,B 即得不附任何條件請求 A 將甲屋之所有權移轉給 B
  • B 實行抵押權之方法包含 B 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與 A 訂立契約,由 B 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
  • C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縱令已因時效而消滅,抵押權人亦隨時得實行抵押權
  • D 假設甲屋為第三人 C 所提供,此外尚有 D 為保證人時,但 B 為受清償,應先實行甲屋之抵押權,尚有不足清償債務才能向保證人 D 請求履行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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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債務已經到期而債務人確定無法還錢時,除了耗時費力的「法院強制拍賣」程序外,法律是否應允許雙方在『此時此刻』透過協商,以一種更直接且彼此同意的方式來抵銷債務?這種做法對雙方權益與社會效率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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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 B。依據民法第878條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但有害於其他抵押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根據此規定,抵押權人 B 在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了使其債權獲得清償,依法可以與抵押人 A 訂立契約,直接由 B 取得抵押物甲屋之所有權,此為實行抵押權的合法方法之一。因此選項 B 之敘述完全符合前開法條規定,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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