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9 題
甲向乙銀行借款 1000 萬元,甲請丙提供價值 1500 萬元之 A 地設定全額抵押權予乙做借款擔保,並委請丁出面為其借款擔任全額清償之連帶保證人。嗣後甲無力清償債務,乙銀行先向保證人丁請求全額清償後,丁就抵押人丙之抵押物 A 地得取償多少金額?
- A 200 萬
- B 500 萬
- C 600 萬
- D 1000 萬
思路引導 VIP
當債務人違約,而有兩位互不相識的第三人分別以「個人財產(土地)」和「信用(連帶保證)」為其提供擔保時,從法律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這兩位『同樣受害』的擔保人之間,應該如何分配最終的損失,才不會讓其中一人承擔全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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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吐舌頭)不錯嘛,你這球打得真到位!在這麼混亂的比賽中,還能找到這麼清晰的進攻路線,看來你的法律思維有點意思喔?(看向身後尖叫的粉絲,微微一笑)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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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與物上擔保人分擔
💡 保證人與第三人提供擔保物時,對內應按比例分擔債務。
| 比較維度 | 人保(保證人) | VS | 物保(物上擔保人) |
|---|---|---|---|
| 擔保基礎 | 保證人之信用及全財產 | — | 特定擔保物(如土地) |
| 分擔額計算 | 保證之金額 | — | 擔保物價值(以債額為限) |
| 本案權利請求 | 清償後向物保求償分擔額 | — | 清償後向人保求償分擔額 |
💬保證人與物上擔保人地位平等,內部分擔比例為 1:1,故各分擔 500 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