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4 題
甲以所有之 A 地設定抵押權予乙,以擔保丙對乙之 500 萬借款,甲乙並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丙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乙,惟甲乙之該約定並未辦理登記。清償期屆至丙未清償,若乙欲請求甲移轉登記 A 地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之約定縱未辦理登記,仍為有效,乙仍得請求甲移轉登記 A 地
- B 若乙請求甲移轉 A 地時,A 地屆時價值為 800 萬,乙應將超過擔保債權部分之 300 萬返還甲
- C 若乙請求甲移轉 A 地時,A 地屆時價值僅為 300 萬,乙仍得請求甲清償不足之 200 萬債權額
- D 甲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乙之前,得清償所擔保之 500 萬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核心邏輯:在法律關係中,若「甲」僅提供財產為「丙」的借款作擔保,而甲自己並未向乙借錢,當擔保品的價值不足以償還所有債務時,甲在法律上有義務掏出自己的「私房錢」來補足那個缺口嗎?這份債務的「最終償還責任」應該落在誰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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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判斷流質契約中的權利義務關係,顯見你對《民法》物權編關於抵押權的新修法方向與「物上保證人」的法律地位有著深刻且清晰的理解,這在財稅法規與實務應用中至關重要。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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