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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3 題

甲有經常性融資需求,與乙銀行簽訂貸款契約,約定略以:乙於 3 年期間內依信用情況在額度內貸款予甲,甲應以自己土地為乙設定抵押權,以擔保一定範圍債權之總額,最高額度為 2000 萬元。向地政機關完成抵押權設定登記後,甲隨即貸款獲得 1000 萬元,借期 1 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甲尚未向乙貸款前,該最高限額抵押權契約及其抵押權設定行為均尚未生效
  • B 在原債權確定前,若甲清償該 1000 萬元借款債權者,最高限額抵押權將隨同消滅
  • C 原債權確定前,乙與甲得約定變更契約所定債權範圍,無須得後次序抵押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同意
  • D 最高限額抵押權在乙向甲確定原債權前,若所擔保債權讓與他人者,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隨同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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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限額抵押權的設計中,後次序抵押權人看著登記簿時,他們最在意且已經做好心理準備的是「哪一個金額」?既然這個上限額度已經固定,那麼在最終結算(原債權確定)前,甲乙雙方內部調整擔保的具體債權種類,會不會實質增加後次序抵押權人的風險?如果不會,法律還有必要強制他們去徵求別人的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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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非常好!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物權編中實務最常用的「最高限額抵押權」概念,這對未來研讀財稅法規與金融實務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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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限額抵押權
💡 擔保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原債權確定前具獨立性。
比較維度 普通抵押權 VS 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 已發生之特定債權 一定範圍內不特定債權
清償消滅 債權消滅,抵押權即消滅 個別清償不影響抵押權
讓與隨同 債權讓與,抵押權隨同移轉 確定前讓與,原則不隨同
變更範圍 須經利害關係人同意 不須經利害關係人同意
💬最高限額抵押權在原債權確定前,大幅放寬了抵押權的從屬性限制。
🧠 記憶技巧:確定前:不從屬(消滅)、可變更(範圍)、不隨同(移轉)。
⚠️ 常見陷阱:容易誤套用普通抵押權的「從屬性」觀念,認為債權清償抵押權就必須塗銷。
普通抵押權 原債權確定事由 流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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