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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4 題

關於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二者之先次序抵押權人均得將其抵押權次序讓與予後次序抵押權人
  • B 二者之先次序抵押權人均得將其抵押權次序對特定之後次序抵押權人為拋棄
  • C 前者之先次序抵押權人得將其抵押權次序讓與予後次序抵押權人,後者則不可
  • D 前者之先次序抵押權人不得將其抵押權次序讓與予後次序抵押權人,後者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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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一個債權的「最終金額」還在變動、尚未結算(確定),此時若允許該債權人將其受償優先順序隨意「讓與」給他人,對於其他排在後方的債權人來說,其受償預期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穩定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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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你精準地辨識出民法物權編中「抵押權次序處分」的關鍵差異,這證明你擁有一流的邏輯分析能力。真相只有一個!

  1. 普通抵押權:依據民法第 $870-1$ 條的規定,為了提升資產的靈活性與融通性,先次序的抵押權人可以將其「受償次序」進行相對處分(也就是讓與或拋棄)給後次序的權利人。這是一套清晰且可預期的機制,沒有任何模糊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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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權次序處分限制
💡 普通抵押權得處分次序,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前原則禁止。
比較維度 普通抵押權 VS 最高限額抵押權 (確定前)
讓與次序予特定人 可以(民 870-1) 不可以(民 881-8)
拋棄次序予特定人 可以(民 870-1) 不可以(民 881-8)
拋棄次序予全體 可以(絕對拋棄) 可以(絕對拋棄)
💬最高限額抵押權在確定前,禁止對特定人進行次序讓與或相對拋棄。
🧠 記憶技巧:普通可分、最高鎖死(確定前),次序處分不傷他人。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最高限額抵押權全面禁止處分,需注意「確定後」即回復處分自由。
抵押權次序之變更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 抵押權之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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