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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5 題

A、B、C 三人各以三分之一的比例共有甲地,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B 兩人得以多數決之方式,就甲地為 A 之債權人 D 設定抵押權
  • B C 如欲出賣其應有部分時,A、B 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C 未通知 A、B 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 A、B
  • C 即使 A、B 反對,C 得以其應有部分為其債權人 E 設定抵押權
  • D 有 F 想要承租甲地使用,則需要 A、B、C 三人同意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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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你與朋友合買一輛車(各出一半資金),當你急需用錢想把「你自己那一半的權利」拿去向銀行抵押借款時,這項行為是否會直接損害到你朋友對他那另一半車權的使用或處分?法律在保護「個人所有權自由」與「維護全體共有關係穩定」之間,應如何劃分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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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這題考驗的是「共有物處分」與「應有部分處分」的關鍵區別:

  1. 處分自由原則:根據《民法》第 819 條第 1 項,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即其持分 $\frac{1}{3}$)。因此,C 欲將自己的持分設定抵押權給 E,不須經過 A、B 同意。這體現了所有權絕對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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