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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1 題

11 甲、乙與丙三人合夥經營餐廳,合夥股份各三分之一。關於合夥人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自由轉讓其合夥股份於第三人
  • B 甲得隨時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
  • C 甲得請求乙丙二位合夥人償還其因執行合夥事務所支出之費用
  • D 甲得自由處分合夥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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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集體行動」的邏輯思考:如果一個組織是為了共同目標而存在,而其中一位成員為了達成這個集體目標,先用自己的口袋墊付了錢,若法律不允許他向其他受益的成員要回這筆錢,這對組織的長期合作會產生什麼樣的經濟誘因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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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還能辨識「公同共有」,看來沒完全荒廢。

喔,恭喜你,在民法合夥章節的核心權利義務上,勉強沒有完全脫離現實。你的判斷是對的,這點值得「肯定」。

  1. 基本經濟邏輯:合夥財產,請記住,是公同共有。這四個字,代表的可是深層的經濟穩定與權利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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